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关于聚餐吃饭的问题解答

问:我和几个同事下班后在单位附近小餐馆聚餐,AA制消费,没有用公款,也没有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这算违规吃喝吗?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同样拥有正常的私人社交生活,在下班后,选择单位附近的小餐馆进行AA制聚餐,且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也未涉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活动。比如,大家结束了一天的工作,相约去吃个便餐,在轻松的氛围里增进同事间的感情,只要不铺张浪费,不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涉及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是允许的。但需注意,聚餐时的言行举止要符合身份,不能有任何不当言论或行为,否则仍可能引发问题。例如,不能在聚餐时讨论敏感的工作秘密,或者做出一些不文明的举动。

问:朋友是私营企业主,和我工作上有业务往来,他邀请我去参加他的婚宴,这算违规吃喝吗?

如果仅仅是以朋友的身份参加婚礼,在婚礼酒店按照正常的婚礼用餐标准就餐,这种情况一般不算违规吃喝。婚礼是人生大事,参加朋友婚礼并在婚礼现场用餐是常见的社交礼仪。但如果借参加婚礼之名,利用婚礼场合与朋友及其他企业人员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利益输送讨论,如商讨项目合作、寻求工作便利等,那就属于违规行为。

问:我参加一个行业研讨会,会议主办方在会议期间安排的餐饮比较丰盛,有不少高档菜品,这算违规吃喝吗?

这取决于会议主办方的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如果会议是经过正规审批流程举办的,本人履行报批报备程序,受组织委派参加,餐饮安排是按照会议经费预算和相应的会议用餐标准执行,并且会议通知中已明确告知参会人员餐饮安排情况,那么参会人员正常用餐不算违规。比如,一些大型行业研讨会,由于参会人员较多,会议组织方在预算范围内,为保证参会人员的用餐质量,提供了相对丰盛的餐饮,但整体仍在合理标准内,这是可以的。但如果主办方故意超标准安排餐饮,或者通过会议餐饮进行利益输送,参会人员明知内情仍参与吃喝,就属于违规行为。

问:我在基层调研时,当地乡镇干部邀请我去农家乐吃饭,去了算违规吗?

如果农家乐的餐饮是按照当地正常的接待标准安排,没有使用公款大吃大喝,也没有提供高档菜肴、酒水,那么在调研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接受邀请用餐是可以的。例如,农家乐提供的是当地的农家菜,食材都是本地常见的,价格也符合正常消费水平,并且是为了方便调研工作的沟通交流,这样的邀请是合理的。但如果乡镇干部利用接待之机,在农家乐安排超标准的特色野味、高档烟酒等,就属于违规吃喝。比如,有的乡镇在接待调研人员时,在农家乐提供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这是明确禁止的。在接受邀请前,要了解餐饮安排是否合规,避免违规行为。同时,提倡党员干部主动不接受基层公务招待,因此在实践中应尽力减少被招待,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问:逢年过节,单位同事之间互相请吃饭,有时会去一些比较高档的餐厅,这算违规吃喝吗?

如果是同事之间纯粹的私人交往,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没有使用公款,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去好一点的餐厅吃饭不算违规吃喝。但如果存在以过节为借口,变相用公款支付餐费,那就属于违规行为。比如,部分同事凑钱去高档餐厅吃饭,却让单位报销一部分费用,是不允许的。要确保吃饭行为纯粹是私人社交,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在公共场合做出与身份不符的行为。

问:在负责一个项目的过程中,项目合作方邀请我去一个私人会所吃饭,能去吗?

党员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私人会所往往是违规吃喝、利益输送的高发场所。项目合作方邀请你去私人会所吃饭,很可能存在通过高档宴请影响你在项目中的决策,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私人会所的消费通常较高,且环境相对隐蔽,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例如,在项目审批、验收等关键环节,接受项目合作方在私人会所的宴请,极易导致在工作中丧失公正立场,损害公共利益。一旦发现有此类邀请,应当拒绝,避免自己陷入违规风险,维护自身的廉洁形象和公共利益。

问: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是否需要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从制度规定适用来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已经通过法定程序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中。也就是说,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仅针对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所有公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落实。违反相关纪律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均可以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 中央明确公职人员违规吃喝认定标准

违规吃喝是指违反规定接受、提供宴请,其中包括违规提供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接受公款宴请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以及违反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等行为,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违规吃喝案件主要有四类:

  • 一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 二是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
  • 三是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 四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认定违规吃喝的关键是什么?

根据违规吃喝问题的构成要素,认定违规吃喝的关键点在于弄清参与吃喝的人员关系、吃喝的地点性质和吃喝的钱款来源,也就是和谁吃、在哪儿吃、谁付钱。

和谁吃

党员干部也有生活,也需要维系感情,不是说和谁吃饭都不行,如果是和家里人、亲朋好友的正常聚餐,那么没有任何问题。不过,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无论吃饭花费的是否为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党员干部一概不能接受。下属、下级单位、企业、管理和服务对象,带有这些词条属性的人,不管是什么原因,不管在哪儿吃,只要是对方宴请,吃了就是违纪。

在哪儿吃

这是判定是否违规吃喝的另一个关键因素。在这方面,如果只是单纯通过吃喝地点来判断是否违规,那么需要注意的就一个地方:私人会所或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只要是这类场所,不管和谁吃,不管谁付钱,不管是否影响执行公务,一律违规。

谁付钱

这是认定违规吃喝问题最关键的因素,也是违规种类最多的因素。一般对违规的认定,分两种情况:

一是假公务真吃喝。就是假借公务活动之名,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公务活动,用公款来支付吃喝费用。

二是真公务超界限。就是虽然确实是公务活动,接待“师出有名”,但是却超标准、超范围,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比如,本来是接待2个人,但是想吃的好一点,就作假接待4个人,用4个人的用餐标准来接待2个人。

中纪委提醒:这8种饭局去不得

不准参加公款宴请

释义: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释义: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释义: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释义: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释义: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释义: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释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释义: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以下这12种饭局仍需公职人员警惕

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

释义: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他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相互宴请。

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释义: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释义: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应在乡镇“廉政灶”等单位内部食堂就餐,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

不准接受异地接待

释义: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应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务函后可由对方单位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宴请。

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释义: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

释义: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借机相互吃请,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

释义: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公款报销。

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

释义: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

释义: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同时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

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释义: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

不准参加违反规定的同学会、老乡会

释义:私下聚会也要注意参与对象,除了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更不得以权谋私、用公款买单。

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吃请

释义:吃请聚会既要遵守党纪条规,分清时间场合,也要尊重当地一些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对于一些明显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应自觉回避。

相关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3年修订)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来源:综合中国方正出版社、共产党员、福建发布、央视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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