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的夏天,大一学生小赵攥着身份证站在高铁站售票厅,屏幕上“无法购买高铁票”的提示像一堵无形的墙,将她困在原地,被迫放弃与同学约定的暑假旅行。小赵这才知道,自己竟在12岁时就被卷入一场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裁定限制高消费……

12岁孩子背上250万元债务

时间追溯至2016年,小赵的父亲赵某某为经营公司周转资金,向朋友李某借款250万元。为了让债权人放心,他在补写借条时,擅自加上了妻子和当时未成年的女儿小赵的名字,并表示可以将名下一套房产当作担保。

“当时不懂法,是朋友提的要求,说是把借款写上孩子名字,房子拍卖后能多一点清偿份额钱……”在闵行区检察院的询问室里,赵某某很懊悔。可他没想到,后来自己因未偿还债务被诉至法院。2016年,赵某某自愿与李某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赵某某及其妻女共同清偿债务及利息。而这份债务不仅让自己被强制执行,连女儿也被限制高消费。

这份调解书让女儿的人生从此蒙上阴影。“去年暑假回家,发现家里在搬家,爸爸才说房子要被拍卖了。” 小赵的眼中泛起泪光,“我从来没见过那张借条,12岁的我什么都不懂,怎么可能借这么一大笔钱呢?”

接到小赵的申诉后,闵行区检察院迅速展开调查并实地走访。在小赵一家所在的出租屋里,检察官看到了小赵保存的一摞法律文书:泛黄的调解书上,三个被告名字并列,而她的名字后面,是一串沉重的债务数字。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调解书中列小赵为共同被告时,既未通知其本人到庭,也未经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更关键的是,赵某某的借款全部用于工程投资,从未用于家庭生活或女儿的教育支出。

“未成年人保护,从来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穿透每一份文书,看见背后的鲜活人生。”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限高令”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在询问小赵的父亲赵某某时,检察官发现了更多细节:他们2009年购买的共有房产,是小赵未成年时由父母购入的,却因债务纠纷被多次查封;李某作为债权人,明知小赵是未成年人,仍同意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试图通过房产份额增加清偿保障。

“这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监护人滥用代理权,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承办检察官指出,赵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规定,更触碰了公序良俗的底线——让未成年人背负与己无关的债务,违背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伦理。

在案件讨论会上,检察官结合民法典展开深入解读:

“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就像本案中,小赵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擅自为她设定债务,本质上是无权代理。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必须‘为被监护人利益’才能处理其财产,而‘利益’绝不能等同于‘债权人的利益’或‘家庭整体利益’,必须是直接有益于未成年人本人的事项,比如教育、医疗等。”

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调解书生效八年间,小赵遭遇的困境——其本人被限制高消费,对其现在的学习生活及未来的就业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正是对未成年人权益损害的延伸后果。“限制高消费看似针对财产权,实则造成了她的个人信息用的负面评价,严重影响了其受教育权和发展权。” 检察官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法律要求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而本案中小赵完全被蒙在鼓里,这是对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漠视。”

法院撤销对小赵的“限高令”

经过审查,闵行区检察院认定本案监护人无权代理设定债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调解内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闵行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对小赵的债务认定。近日,该案件终于获判,原民事调解书被撤销,由赵某某夫妻返还李某借款,解除对小赵的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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