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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丨4900万工程款!合同无效,招投标文件决定造价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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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规则: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
2.工程范围与价款认定:招投标文件>中标合同>另行签订合同,合同总价应以中标合同为准,投标清单、施工图纸及鉴定意见共同确定工程范围;合同外新增工程需单独结算。
3.人工费调整依据:合同虽无效,但人工费调整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政策性调整条款执行,举证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案件背景:青海新田公司(发包人)与万利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万利公司承建“三江国际广场”项目。吴美永作为万利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完成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合同外新增工程范围及人工费调整等问题发生争议,新田公司主张超付工程款,万利公司及吴美永则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新田公司欠付工程款4954万元,吴美永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受偿;驳回违约金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新田公司:主张合同总价3.29亿元包含16项争议工程,应扣除相应造价。
万利公司:投标清单及施工图纸均未包含该16项工程,属于合同外新增项目。
中标合同与投标清单是确定工程范围的核心依据,16项工程未在投标清单中列明,且合同签订时无施工图纸,故不属于合同内工程。
新田公司:合同无效,人工费调整无合同依据。
万利公司:合同约定可因政策调整人工费,应参照执行。
合同虽无效,但人工费调整属于政策性范畴,可参照合同约定;新田公司未提交备案投标预算书,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结语:本案强调合同约定与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发包人与承包人均需强化合规意识,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遇到类似纠纷时,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诉讼策略设计、证据链完善等方式最大化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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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2020)最高法民终1142号
#建设工程纠纷 #合同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工程款结算#实际施工人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分析,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与证据专业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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