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父亲向法院提交未成年女儿与母亲的微信通话记录,用于证明其妻婚内出轨。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离婚案,认定利用未成年子女获取另一方隐私信息形成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破坏了母女之间的情感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不予采信。

张某经人介绍认识王某,于2006年12月生育女儿小王,2008年10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1月,妻子张某以与丈夫王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

王某辩称,张某婚内出轨是导致双方离婚的根本原因,如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王某为此提交了女儿小王与母亲张某的微信通话记录截屏、该通话录音光盘、通话内容文字记录各一份,用于证明其妻婚内出轨。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王某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准许张某与王某离婚。宣判后,王某不服,向阜阳中院提出上诉。

阜阳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证明张某婚内出轨,提交的女儿小王与张某的微信通话记录截屏、该通话录音光盘、通话内容文字记录,从证据形成过程来看,小王长期与其父亲王某共同生活,小王与母亲张某添加微信好友后随即进行微信通话,紧接着王某便完成该通话内容手写文字记录制作,证据形成的时间线异常。从证据内容来看,手写文字记录显示,通话中小王多次向其母亲张某诱导性发问、重复发问涉及张某婚恋状况的问题,多次询问张某是否想在离婚后与他人结婚领证、是否与他人分手等内容,偏离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母女的日常交流习惯。从王某提交的小王与张某微信通话记录时间显示,小王当时系未成年人,王某将该微信通话记录等作为证明张某婚内出轨的证据提交法庭,实际上将未成年人置于情感冲突与道德困境中,破坏了小王与母亲张某之间的情感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王某利用未成年子女小王与张某进行电话沟通,以获取有利于其诉讼的相关信息所形成的上述证据,应作否定评价,依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王某据此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基于查明的张某与王某确已感情破裂的事实,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准许张某与王某离婚。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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