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李长需

污染企业“宁交罚款不愿整改”的魔咒,该如何破解?

这两天,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企业为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处罚金额33万元。据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数据显示,2021年1月8日至今,该企业被环保部门处罚总计20余次,处罚总金额高达861万元。

这家企业被处罚的次数之多、数目之多,令人惊讶。但它似乎并没有吸取多少教训,也没拿出多少整改措施,依旧在“大气排放超标”的路上,一条道走到黑。很显然,这一次次的罚款,根本没有打疼它。

“排污——罚款——继续排污——继续罚款”,类似友利焦化这样的恶性循环模式,并不少见。就拿唐山来说吧,2021年10月,当地一家企业被曝出,自2021年初仅仅10个月的时间,就被下达处罚决定39次,处罚金额累计近千万元,可与友利焦化“媲美”了。

企业宁交罚款不愿整改的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每次几十万的罚款,相比于企业的投资和产出,如九牛之一毛,根本产生不了肉疼的感觉;此外,一些地方出于保护利税大户、招商引资等心态,或许会对个别违法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也让企业肆无忌惮。

环保部门处罚的最终目的,是整改,是环境保护和修复。但这些企业只交交罚款就过关的行为,无疑消解了处罚的初衷,也让环保陷入了死循环。为破解这种现状,最高法2019年曾发布典型案例,想把此类魔咒拓展到解决问题的层面。

在其案例中,对那些曾经“罚不痛”“罚不怕”“不怕罚”的企业和责任人,就有违排企业吃过近亿元的环保罚单,也有违法责任人因环境污染罪而获刑。另外,法院还创新了工作思路,为解决问题寻找更多可能。比如2017年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6家被告企业非法排放副产酸(危废液体)造成水污染,法院判决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但对该费用的支付方式进行了创新——如果企业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其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在环境修复赔偿金的40%额度内抵扣。这不仅减轻了被告的经济压力,也促进了企业的整改力度,诠释了“罚款不是目的,环境保护和修复才是目的”。

参照最高法的典型案例,唐山友利焦化的污染问题,并非是无解的。但在公开披露的环保处罚当中,该公司不仅没有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而且还多次存在未保证在线检测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更为恶劣的是,2021年4月25日,它还被发现擅自篡改、伪造自行检测数据。而这种篡改、伪造自行检测数据的行为,也只是被罚100万元而已。

按照“两高”2017年1月日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擅自篡改、伪造自行检测数据等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当地能够像“两高”公布的案例一样,硬起手腕追究友利焦化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其之后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能有所收敛了。

环境执法不是应付了事,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企业,更不能心慈手软甚至百般包庇,该硬起手腕处罚的处罚,该刑事震慑的也决不能含糊。只有真正肉疼了,它才有真正整改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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