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港上市却已迁册至开曼群岛的长江和记,香港《上市规则》有无适用于此次“重大交易”的相关规定?能否及应否产生影响?
编辑|苏琦
特别重大的上市公司交易,往往因各方高度关注使细节不断被披露。中国香港特区最新的一个典型例子,是3月初李嘉诚旗下的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0001.HK,下称“长和”)宣布出售港口引发的一系列争议,也由此呈现出不少与当地法律法规有关的模糊地带。
从宏观角度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已宣布,将依法对此次长和港口交易进行审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层面,至今的唯一表态,则是特首李家超在3月18日时回应的三点看法:一、社会对事件的关切值得重视;二、香港特区政府要求外国政府为企业提供公平环境和作公平对待,反对胁迫施压手段;三、任何交易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港府会依法依规处理。
此处并未提及符合哪些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是否包含中国香港特区外的相关要求。因此,在当地商业及法律等相关业界,与之相关的讨论近日仍是层出不穷。
各方除继续呼吁相关企业应有责任意识等,一个细节也引发关注:作为在港上市企业,能约束各类上市企业商业行为的香港主板《上市规则》,对长和此次“重大交易”有无相关规定?能否及是否应产生影响?
答案并不简单。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细节,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3月4日,一份名为《有关涉及和记港口集团所拥有及经营若干港口之交易之独家磋商内幕消息》的文件,在港交所网站“披露易”中被作为“内幕消息”被公开。
其中披露:长和当日与BlackRock-TiL 财团就交易之初步基本条款达成原则性协议。交易将涉及其出售Hutchison Port Holdings S.a r.l.(HPHS)全部股份及 Hutchison Po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HPGHL)全部股份。
HPHS及HPGHL合共持有该集团于和记港口之全部 80%实际权益,和记港口则持有在23个国家43个港口拥有、营运及发展共199个泊位之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之权益,连同所有和记港口之管理资源、营运业务等,被统称为“出售资产”。
该文件在末尾多段均进行了“风险提示”,包括指出“最终文件会否签订并不确定。交易一旦达成,须符合先决条件,惟(但)并不确定是否能完成。”
所谓必须符合的一系列先决条件,涵盖从宏观到微观、涉及多个角色的多个层面,包括法律和监管部门之同意及批准、不存在违法或法律禁止的情况、获得公司股东的必要批准,以及最终文件中约定的其他适当及常规条件。
3月20日,长和方面在其2024年度业绩报告的一般交易风险中也重申:即使签订最终协议,仍可能需要通过主管机关的合并、反垄断、国家安全、外商投资、外国补贴及其他监管批准,主管机关可能只会有条件地批准交易,或可能禁止交易。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宣布将依法对此次交易进行审查后,相关各方对这一层面的法律讨论等已较多。《财经》此前亦曾多次刊发相关报道,在此不再赘述。
而从上市公司角度看,前述“内幕消息”则指出:“由于该交易的适用百分比比率中最高者超过 75%,若及当最终档订立时,预期该交易将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所指本公司的非常重大出售,并须受该通知的约束,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的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所谓百分比比率,实际是按照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例等五类比率计算所得,以百分比形式表达的数字。
按照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14章中股本证券须予公布的交易部分所提及的内容,依其性质及适用的百分比率,可分类为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
依据适用的百分比比率不同,相关交易的进行也须遵守不同的合规要求,包括刊登公告、发通函及股东批准。长和方面对此次交易定义的适用百分比比率中最高者超过 75%,已属于该公司的非常重大出售。长和方面于3月4日公布的“内幕消息”,因此可被视为“规定动作”。
除了公告,按照前述第14章中针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的附加规定,此类交易的上市发行人须在股东大会上获股东批准后方可进行。但因长和系涉及多重股权结构且曾经历较大变化,其股东是否会批准相关交易,目前尚未有公开消息。
但在不考虑前述国家相关部门依法介入因素下,一旦长和股东批准此次交易,在中国香港特区层面,按照香港特区政府行政会议非官守议员召集人叶刘淑仪近日引述相关观点时的说法:相关协议很难被推翻,也看不到中国香港特区有何法例可阻止这笔交易进行。“因长和在开曼群岛注册,当中不牵涉任何中国境内资产,要阻止其出售相当困难。”
此处又引出了一个可能会给此次交易带来不确定性,或许值得关注的细节,即长和在开曼群岛注册。更准确的表述,其实是长和系迁册开曼群岛,这也与一段超过半个世纪的商业历史有关:
1950年,李嘉诚创办长江塑胶厂;1957年,该厂重组为长江工业有限公司;1958年,李嘉诚看好香港地产业前景,开始涉足地产业;1971年,李嘉诚创办长江地产有限公司,次年更名为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实),大力向地产业发展;1972年,长江实业正式在香港挂牌上市;1979年9月,长江实业成为和记黄埔最大股东。
香港回归祖国初期,在李嘉诚旗下四家上市公司中,长江实业继续从事地产发展等业务;由长实持有48.95%股权的和记黄埔,主要从事五项核心业务,包括港口及有关业务、制造业等;和记黄埔持有长江基建的84.58%股权;长江基建则持有电能实业30.05%股权。
据当时的相关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10月底,长和系在港上市的公司总市值,约为1万亿港元。
自2013年起,李嘉诚对其旗下的长和系股权和业务展开被称为“世纪重组”的三项变革,包括电能实业分拆港灯电力投资、长和系重组,以及长江基建合并能源实业。
与本文所涉及的迁册有关的,其实为是次变革的第二部分:2015年1月9日,中国香港特区股市收市后,李嘉诚旗下长和系公布相关计划。同样是在前述“披露易”页面,包括了前述定义为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等在内的十项内容。
根据相关公告披露的安排,长实“变身”为长和的步骤为:长实将先行重组。一家新设立的开曼群岛公司(即“长和”)将成为长实控股公司,该公司会在中国香港注册及上市。此长实重组方案通过协议安排以股份交换的方式实行。长实全部股东(包括李氏家族信托,其控股股东)均有权就长实计划表决。长实重组方案完成后,长和控制长实原有资产基础和业务,并将继续以“0001”的股份代号在香港联交所交易。
在此次涉及迁册等变革过程中,为让长和取代长实,涉及原长实股东、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及港交所上市委员会的批准。
此次资产及业务重组后,李嘉诚则通过“李氏家族及信托”分别持有长和以及长实。但其注册地都从中国香港特区转到开曼群岛,实现了变相迁册海外。
所谓“迁册”(transfer of registration),是指法律实体更改其成立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企业迁册,则具体指一家公司把原本的公司注册地地位注销,再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重新注册。
通俗而言,企业迁册被认为类似于改变企业“国籍”,但其历史(例如品牌、商誉、信用)仍可在较大程度上得到保留。
在一定程度上,这或许也解释了前述叶刘淑仪所谓“看不到有何法例可阻止这笔交易进行”难题出现的原因,即部分公司之所以一度纷纷选择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BVI)等地注册成立“离岸公司”,目的就是为避免严格的监管制度或避税。新管辖区可为其提供更有利的监管框架(如金融准入等法律规制体系)、税收环境等。
在此基础上,虽当地亦有相关建议称“交易所可不批准交易。作为中国香港上市公司,长和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对退市风险。”但这并未成为主流。
如前所述,中国香港特区在处理涉及香港上市企业资产交易个案时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尚未有明确的公开标准。与之相关的一个话题,于是也成为当地商界近日热议的焦点,即做进行相关决策时是否只需“在商言商”。
在当前较为模糊的局面中,“长和集团建业发迹于香港。其虽于2015年迁册开曼群岛,但仍被视为龙头港资,象征意义重大。”曾任中国香港特区政府运输及房屋局长的张炳良在3月27日撰文指出,“壁垒四起下,企业行使营商自主自由,实不能不兼顾国家战略和国际政治的变化。如何合情合理也合法合规地处理长和事件,关乎厘清原则与利害关系、稳定企业界信心,对国际交往及投资合作具指标作用。处理手法分‘热处理’‘温处理’‘冷处理’各层次,聚焦寻找妥善补救,莫让议论变成攻其一点、不及其余。”
但对于什么是热处理、温处理、冷处理,以及如何执行,他也并未给出明确答案。
责编 | 张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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