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在经济困难时会去当铺典当一些东西,这称之为典当。而在古代,不仅财物可以典当,甚至连老婆也可以典当,这称之为典妻,典妻的出现,是随着典当的产生而产生的。“典妻”,说白了就是老婆是可以用来“典当”,就如男人手里的一件有价值的物品,可以拿到当铺里换点银子。清朝“典妻婚”陋习:穷人租老婆生孩子。

无独有偶,清代甘肃也有租妻之俗,有记载说清代雍、乾时期,就流行这种风俗了。20世纪30年代,作家柔石曾写过一篇题为《为奴隶的母亲》的小说,其中情节已为人们所熟知了,秀才、地主妻子不能生育,租来穷苦人家的妻子“春宝娘”作为临时妻子,租期到为秀才生了儿子为止。作者以凄婉的笔调,从“春宝娘”的角度,写尽了人间的悲伤。

典妻婚当事人需要订立“典婚书”。这种典婚书有契约的性质,双方签字画押才能生效,内容一般包括:典妻原因,典妻期限,典妻价格,子女抚养和子女归属等。典期内,典妻与原夫婚姻关系不会解除,即使典期内妻子死亡,尸体也要运回原夫家。这种带有买卖性质的婚姻关系是对女性权利的剥削和践踏,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黑暗。

不过,《大清律例便览·户婚》又进一步解释道:“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如果典雇妻女为人服劳役,就不受惩罚。只要没有白纸黑字的契约,是不是存在典雇妻女的事实,官府就不会根究。这相当于默许了典雇妻女现象的存在。毫无疑问,这是清朝典妻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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