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铨试”在唐朝已经广泛实施,即审言书判。由于唐朝对于经术的重视,试判内容考察方向也逐渐演变为遣词造句的规整与否,词语运用的丰富与否以及引经据典的熟悉程度,宋朝的试判则是与唐朝别无二致,也逐渐变得偏离初衷,后在王安石主导的一系列改革下焕发生机,内容变为断案和律令大义,重新将试判调整至其最初的轨道之中。

一、恩荫泛滥的限制

宋朝建立后,统治者也意识到国家急缺人才,但是科举考试对于人才的选拔并不足够,为了填补漏洞,统治者采用了唐朝的任子制。所谓的任子,是官员们于节日或者重要庆典时请求皇帝给予子孙做官的机会,皇帝批准后官员的后代经过吏部的登记便是任子,也叫荫补人。

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原是好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家人才匮乏的问题。但是久而久之这些任子也不再具有学习想法,除少数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外,大部分荫补人都是不学无术,整日游手好闲,静待到达时间后直接去做官。

宋初这些任子入官的比例还不算大,为保持官员素质,限制住可能存在的恩荫泛滥问题,统治者对这些荫补人做官前需要进行考察,以防不良之人混入官员队伍。

太祖建隆三年下诏,规定试律三道即可,结果分为上中下三等,可见此时对于荫补人的限制是很少的;太宗仍旧沿袭太祖时期的做法,只是将结果改为了四等评级,在原先的中等和下等之间又增设了中下等,并且对各个等级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经过太祖太宗的努力,宋朝已逐步稳定,但此时荫补人的弊端逐渐显现,通过荫补得到官职的官员子弟愈来愈多,造成了严重的冗官现象。太祖太宗的方法已经不能和当时的朝堂状况匹配,因此真宗也做出了一定的改变。

咸平三年,张褒建议真宗对荫补人提前进行考试,按照考试成绩决定这些荫补人的差遣,因为这些荫补人大多不懂治国治民之道,真宗采纳张褒建议,将考试分成两场,分别由审刑院和流内铨负责,前者主要面向京官,而后一部分主要负责州县官。通过将不同方向的荫补人分开,由不同部门进行考试的做法,对限制荫补人泛滥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仁宗时期,国家出现严重的冗官和税收问题,为改善问题选拔实用之才,仁宗也对铨试进行了修改,在铨试的考试评判标准上,将取人办法由太宗时期四等变为五等,要求也更加严格。在此之后,深知“明镜所以察形,往古今者所以知今”的范仲淹得到启发并提出:“革去故而鼎取新,圣人之新为天下也”。

《答手诏条陈十事》记载:“亦免子弟充塞铨曹,与孤寒争路,轻忽郡县,使生民受弊。”

庆历三年,范仲淹总结为政二十多年的经验和思想,梳理出各项改革主张,供仁宗参考,在《答手诏条陈十事》提出了十项改革主张。总体来说,铨试法已经逐步稳定下来。

二、选拔机制的完善

神宗是位十分有自己见解的皇帝,思想进取,注重实用主义,决定“重出官之试,定赏罚之则,酌资荫之宜。”虽然仁宗时期的庆历新政中关于铨试的修改,对于官僚阶层利益的触碰而遭到攻讦,但神宗锐意改革,暴露了仁宗朝规定存在的问题,也使得王安石能够在神宗的支持下对当下宋朝的铨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首先,在铨试法的考试范围上,从原来的荫补选人参试外扩大,规定了进士、诸科已任而守选的人必须在考试后才许放选,而且还将荫补人参试的年龄降低至二十岁。

其次,在铨试法的考试内容上,要么考察断公案两道、要么考察律令大义。其中对于断公案,对考官要求所出的每一公案包含刑名不能超过七件,对参选的荫补选人要求答题必须讲明利害,列出每一件断案刑名以及断案的推理过程,并且需写明所引用的条文。

在铨试法的考试结果上,分为上、中、下三等,取得上等成绩的应试者即使选限并没有届至,可以免选注官。对于考试未合格或者未参加考试的应试者,需要守选三年之后,向南曹(吏部,兵部的下属机构)投状后给予特殊放选,但不能担任县令以及司理司法等官职,并且今后也不能免选注官。

对于荫补人,没有出身的人考试合格后便可注官,若是取得上等成绩还能被赐予出身。同时为了照顾荫补人,平衡与官僚之间的利益,规定荫补人如果屡试不中,则年满三十岁也可以获得差遣。

在铨试法的考试时间上,改变了仁宗朝三年一次考试的规定,现在守选者需在每年二月和八月参加考试,大大增加了铨试的场次,这也是为了配合改革的需要,鼓励人才积极参加考试,解决当时面临的问题。

《宋史》记载:“朕每思祖宗百战得天下,今州郡付之庸人,常切痛心。”

总体来说,神宗时期对铨试法进行了全方面的改革,改变了国家缺少实用型人才的局面,但还导致了另一方面的问题。任子是官员在特定时间请求皇帝恩准的,如今神宗放开限制,致使更多的荫补人进入到朝廷,这些人中有些或许青云直上成为高官,此时又会出现请求皇帝恩准新的任子的情形,造成了恶性循环。

哲宗时期,冗官问题日益严重,元祐四年对前来参加铨试的应试者的范围进行了划分,规定有出身的应试者可于二十岁后去指定部门赴试,没有出身的应试者应于二十五岁后至指定部门赴试。

此后,绍圣初年,哲宗对《铨试格》进行了修改,规定铨试应试者每百人中只有一个优等名额,上等和中等的名额分别为二人和五人,严格规定了考试合格率,对冗官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改善作用。

徽宗时期,由于对神宗朝的崇拜,试图恢复神宗时期的铨试法,规定荫补人必须于国子监学习一年,并且没有过错没有被惩罚方可参加铨试,如果在国子监的学习成绩优秀则可以不用参加考试,按照成绩比照铨试法进行推恩。

这一规定无疑大大有利于荫补人,方便其绕过铨试注官,与神宗时期的理念和做法大相径庭,导致荫补人地位远远胜过众多进士参加铨试合格后的地位,致使朝廷充斥着各种高官子弟,堵塞寒门学子的晋升之路,使得中央成为死水一潭。

三、复兴宋室的努力

宋室南渡后,高宗为稳定国家,纠正朝政腐败,改变徽宗时优待宗室导致的“黩货虐民”局面,于绍兴二年恢复铨试法。绍兴六年,将五场考试合并为二场,前三门为一场,经义、诗赋为主;后三门为一场,律义为主。即考试成绩最终的评定需要依据经义、诗赋或者律义这些主科为重要判断依据。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北宋时期改革派与守旧派之争的影子。

在铨试的考试时间和录取比例上,南宋统治者也进行了一定的改制,只保留秋试,降低了考频,录取率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由于总结北宋朝政腐败的教训,南宋统治者开始注重对荫补人的限制。

《宋史》记载:“有议减任子者,孝宗以祖宗法令难于遽改,令吏部严选试之法。”

首先,所有人注官都必须通过考试,禁止通过恩例而绕开铨试直接注官,此外,对待没有出身荫补人规定必须兼考两场,而有出身的进士则可以像以往一样主要考察法律。

乾道七年提高了考试不合格的应试者注官的最终年龄。同时规定宗室荫补子弟除了通过科举考试取得出身的人可以直接参选外,其余必须参加铨试,虽然仍然对宗室荫补子弟在名额上予以优待,但在总体上来看已经大大改善了徽宗时期荫补泛滥朝政黑暗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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