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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上访不构成寻衅滋事的案例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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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韩师傅,汉族,52岁
被告:湖南省A县公安局
原告韩师傅系A县B乡C村村民,曾因举报原村支书多次向乡、县有关部门上访。2019年11月20日左右,韩师傅得知之前一起上访的张三等人准备在11月23日去北京上访,相约一同前往。11月23日早上,韩师傅又电话催促李四、王五、赵六等人到某地集合。之后,上述人员一同坐车去北京,11月25日,韩师傅到中纪委提交完材料就返回安化。
2019年11月26日,被告A县公安局接到A县信访局报警称,张三、韩师傅等8人纠集,到北京非法上访。11月27日,被告即以行政案件予以受理。11月29日,被告以涉嫌寻衅滋事传唤韩师傅接受询问,并以电话方式将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通知其家属。同日向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韩师傅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韩师傅非常生气和委屈,认为有必要聘请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打这场官司。
二、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韩师傅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对原告韩师傅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该条共有四项,被告未引用具体款项,属于适用法律不正确。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原告韩师傅的行为显然不适用该条的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原告韩师傅的行为属于串联他人信访,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串联他人信访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根据在案证据,韩师傅在23日当天确有电话联系催促他人一同前往北京上访,但被告据此认定原告有串联他人上访,构成寻衅滋事,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1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依法应予撤销。
三、朱立佳律师建议
首先,国家建立信访制度,是为了解决不合理的事件或问题,所以信访人有信访的权利。信访人信访,很多时候是存在合理诉求的。建议行政机关在认定信访人扰乱单位秩序时对信访人的诉求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力争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其次,信访是信访人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希望有关部门不要轻易对信访人采取拘留措施,在认定信访人存在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时应当持审慎的态度,多一分宽容和理解,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处罚,对确实存在扰乱单位秩序或寻衅滋事行为的也需要严格依法处理。
最后,建议信访人员、公安部门及当地政府均应严格依法办事。在诉讼中除了审查事实、法律外,还应重点审查合理性问题。
朱立佳律师精通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交流。
朱立佳律师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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