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能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工资吗?最近,北京三中院的一起判决给出了答案。女职工刘女士因为产后提前返工,按时领取了工资,但公司却以此为由要求她返还生育津贴。法院判决认为:刘女士不必返还。

刘女士于2022年3月26日生育,根据北京市申请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她核准的生育津贴金额为26059.37元。生产前的2月23日,刘女士在微信上与所在公司老板王某沟通,表示自己“出来45天,可以在家办公,也可以有事去单位半天,假期往后延”,王某回复“行,不耽误工作就行”。2022年4月14日至9月19日期间,王某多次通过微信和邮件与刘女士沟通、安排工作,公司也按月给刘女士发放工资。

后来,双方发生争议。公司认为刘女士在产假期间既领了生育津贴又拿了工资,属于重复收入,要求她返还生育津贴。刘女士则认为,自己在产假期间正常工作,工资是劳动所得,领取生育津贴也是合法权益,不该返还。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判决,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相互取代。女职工享受产假是法定权利,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应受尊重。从保护女职工劳动和生育权利角度出发,用人单位给提前上班女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予鼓励。刘女士与公司就产假期间居家办公等事项协商一致,公司也安排了工作并支付工资,所以工资与生育津贴不属于重复收入,公司要求返还生育津贴无法律依据,不被支持。

法官解释,生育津贴是国家生育保险待遇,产假工资是工资待遇。一般情况下,女职工产假期间不能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但用人单位自愿额外支付的,应尊重。若女职工提前返岗提供劳动,法院一般认为,女职工可同时领取两者。

法官还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女职工权益,法律未禁止同时领取时,应作有利于女职工的解释。此外,生育津贴是生育福利,工资是劳动对价,性质不同,不能替代。最后,保障女职工特殊时期权益是法律和社会进步要求,提前返岗女职工为单位创造了财富,单位支付工资符合公序良俗。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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