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向人民法院案例库推荐参考案例。5月7日,为做好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和使用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

注意到,前述规程专设“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规程明确,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公民个人,可以推荐参考案例。同时,前述规程还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而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提出请示或报请提级管辖。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案例收集、编选及审查等工作。人民法院出版社具体负责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上述规程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针对同一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收录的参考案例一般不超过两件。

在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方面,规程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而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或者报请提级管辖;由本院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前两款规定的案件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作出后三十日内编写案例,按照规定流程入库。

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为参考案例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当,或者裁判理念等应当有发展、完善,不宜作为参考案例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有适宜案例可资替换的,应当同时报送。

值得关注的是,前述规程特别还规定了“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规程明确,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律师协会等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公民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库推荐参考案例。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参考案例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推荐,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推荐。”上述规定明确,对于社会推荐的参考案例,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组织等推荐的参考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对于地方国家机关、地方社会组织等推荐的参考案例,由有关地方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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