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打赏门”事件屡见不鲜。许多家长误认为只要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便可挽回损失,但事实并非如此。记者近日从北京四中院获悉,一起未成年人二次打赏主播案审结,10岁男孩小宇(化名)的妈妈追讨孩子打赏主播的14万元,最终未获法院全额支持。

夜深人静,年仅10岁的小宇趁母亲睡着,拿起母亲的手机在一短视频平台登录母亲的账号看直播。他还根据此前偷偷记下的母亲支付宝密码,在该平台充值了近2万元给主播们“刷礼物”。几天后,小宇妈妈发现儿子的打赏行为,便在该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通道申请退款。退款过程中,平台方多次提示“若发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赏行为,则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担”。

一个多月后,小宇在家上网课,又拿到母亲的手机,再次用母亲的账号在同一个平台看直播。两周内,涉案账号被充值、打赏数百次,金额累计高达14万余元。小宇妈发现后,再次向平台方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申请退款,但被平台以“不支持二次退款”为由拒绝。小宇妈遂以小宇的名义起诉,要求平台经营者归还通过自己账号充值、打赏的1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其律师费。

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在这起案件中,小宇年仅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本应无效。然而,由于小宇使用的是母亲的账号和支付宝密码进行打赏,这就涉及了未成年人使用他人账号进行打赏的问题。

我们来看平台方的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平台方在小宇母亲第一次申请退款时已经明确告知:“若发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赏行为,则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担。”这表明平台方已经尽到了一定的告知义务。然而,在小宇二次打赏后,平台方仍然拒绝了其母亲的退款申请。需要明确的是,平台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用户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管。对于未成年人这种特殊群体,平台方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我们来看监护人的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小宇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管职责。她将手机和支付宝密码交给了未成年的儿子,使得儿子有机会进行打赏行为。此外,她发现儿子的打赏行为后,并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而是试图通过平台方申请退款来挽回损失。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正确引导和教育。

这起未成年人二次打赏主播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防止他们沉迷于虚拟世界;平台方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消费行为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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