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1日
四名孩子在河南省
南阳市新野县上庄乡
一河道内洗澡玩耍时发生悲剧
李某阳(事发时14岁)溺亡
陈某胜(15岁)救人无果
被水冲走溺亡
然而此事并不是一场意外!
事发当日15时许,李某阳与陈某胜、李某儒、李某牛四人在一河道内洗澡玩耍。当日,14岁的李某阳溺亡,15岁的陈某胜救人无果被水冲走溺亡。
2022年1月11日,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检察院指控,因去洗澡路上,李某儒向李某阳索要香烟未果而心生怨恨,明知李某阳不会游泳且知晓该河段系深水区的情况下,对李某阳进行推搡导致李某阳被水淹呛一次,后被一旁的陈某胜救起。
陈某胜救起李某阳后告知李某儒该处水深且急,不要开玩笑会出人命。约五分钟后,李某儒再次推搡李某阳致其再次跌入该段深水区域溺亡。陈某胜二次施救,被水冲走溺亡。
双方系同学
落水时。仅有一位目击证人
事发四天后
李某阳父亲才怀疑
儿子的死并非意外
在准备将孩子手机一同下葬时
他发现手机不见了
李某阳父亲告诉记者,听目击证人说手机在同行李某儒处,他们于2021年7月15日前往其家中索要,“李某儒不承认,后警察在李某儒家里搜到了我儿子手机,拿到手机时,发现手机卡已被损坏,我才怀疑孩子的死并非意外。”
据李某儒父亲提供的李某儒手写的自述材料显示,李某儒称李某阳手机确在自己家中,当时因一时未想起、心中负气,没有当场归还,而是次日交由警方归还。
事发时,同行的12岁李某牛是唯一的目击证人。李某儒父亲称,李某儒与李某阳在同村小学就读,在学校常一起玩耍。同行的陈某胜是李某儒初中同学,李某牛则是李某阳堂弟。
李某阳父亲称,当时,儿子念初中二年级,与李某儒是初中同学,但两人关系如何他并不清楚。
有意还是无心?
律师称唯一目击证人证言曾更改
据一审判决书, 2021年8月21日,李某儒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02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
2021年9月5日,新野县公安局向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李某儒,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案卷中只有李某儒的口供及李某牛的证言。
2021年9月13日,李某儒转取保候审。
2021年12月1日,补充部分证据后,李某儒正式被依法逮捕。
新野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
一审判决书显示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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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儒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溺亡的后果,
客观上实施了两次推被害人李某阳至深水区的行为,对李某阳溺亡持放任态度,造成了李某阳溺亡的后果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一审判决书,被告人李某儒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辩称李某阳不是因为自己推他淹死的。当时,他推了李某阳后,李某阳还站着与其说话,后来才看到李某阳被水冲跑。李某儒方不服,提起上诉
申诉律师王任飞认为,李某牛证言是该案中的孤证,与李某儒的供述有矛盾,也无实物证据证明。他查阅卷宗得知,李某牛的证言曾发生更改;而且查阅李某牛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李某牛陈述前后矛盾,且受其在旁监护人的干预。
“推搡”是否造成故意伤害?
律师:应看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2022年11月
该案二审在河南省南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李某儒供述与李某牛证言
在主要事实上能够相互印证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儒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李某儒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李某儒上诉
称李某牛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
不应采纳
法院经查,李某牛系案发过程的目击者,公安机关在询问时全程有其家属在场,其陈述事实符合其年龄段的认知水平,李某牛证言应当予以采纳,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月15日,李某阳父亲告诉记者,自己尚未收到李某儒一家的说明和道歉,直到二审开庭前才见到李某儒父母。
记者从李某儒父亲处获悉,二审后,他们曾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申请再审,2023年12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李某儒现在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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