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4月27日电 聆达股份被责令改正,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聆达股份27日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于2023年7月5日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备忘录,支付的1000万元定金由关联方代收且占用,2023年6月12日向关联方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380万元,2023年12月25日向关联方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80万元,上述事项已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前述事项,聆达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大连证监局决定对聆达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聆达股份表示,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官网介绍,聆达股份成立于2005年12月,是一家以技术为先导,集技术研发、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及成套、工程施工、运营管理于一身,从事新能源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和能源节约的公司。

  27日,聆达股份还披露了一季度业绩,2024年第一季度营收约2839.94万元,同比减少86.9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4285.90万元,同比降534.84%。聆达股份表示,营收下降主要系报告期高效太阳能电池片市场价格持续走低,报告期停产所致。(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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