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难以证明工人在系争房屋院内已死亡,且工人坠楼是意外事件,不属于非正常死亡

林先生购买了上海市一底层住宅,在支付了800余万购房款后,他才听闻十多年前一工人在高空作业时,跌落在自家院子中死亡。林先生认为卖家方先生故意隐瞒房子是“凶宅”,为此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此前购房款。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这起案件详情。

林先生看中的这套房子位于一楼。他与方先生签署了《房地产居间协议》,并在当天支付了意向金50万元,方先生收款并签署了收款收据。之后,林先生与方先生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署后,林先生支付了房款370万元。双方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日林先生支付了装修补偿款205万元。林先生领取了房产证后,他又将贷款180万元发放给方先生。

房屋交易完成后,林先生却听说了一件令他心惊的事:十多年前,曾有工人不慎从楼上坠落,摔在自己买的这套房子的院子里,不幸身亡。

林先生立即致电方先生询问,方先生否认了此事,要求林先生不要听信他人。但林先生经多方求证得知,当初确实有一位工人,在8楼安装空调的不慎坠落在房屋朝南的院子内死亡。

上海一商品房小区(图片来自网络,与内文无关)

林先生认为,死亡事故发生在2007年12月,方先生在6个月前就办理入户装修手续。因此,方先生是故意隐瞒系争房屋院子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故来欺骗自己,以达到出售瑕疵房屋的目的。方先生以欺诈手段导致自己违背真实意思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并退回800余万元的房款。

方先生则认为,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他已将系争房屋过户至林先生名下,林先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他对于工人意外坠楼事件从未知晓,直到林先生告知后才第一次得知,不存在任何欺诈的情形。系争房屋内发生的工人坠楼事件是意外事件,并非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且工人坠楼后并没有在系争房屋内死亡,不构成凶宅。而且事发距今十多年了,从未有任何人告知他此事,事发时他也不在现场。

在方先生看来,林先生是因为房市降温,才以此事件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为此方先生提出反诉,要求林先生支付自己剩余房屋转让款10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赔偿金。

浦东法院审理后查明,2007年12月某日上午,工人至系争房屋楼上8楼装空调时不慎坠落在系争房屋院内。随后,急救中心于10时26分出车将其送往医院,该院门急诊病历载明:入院已死亡,死亡时间为10时56分。

审理中,物业公司表示,工人坠落一楼庭院内,导致重伤但未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当时一楼无人在家,而受伤人员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故急救人员到场后在未通知一楼业主的情况下,翻越一楼围墙,并利用担架将受伤人员抬出围墙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8楼业主也出庭作证表示,当时自己翻墙入院救人,将伤者搬至草地上时,其口中还有呼痛的声音。伤者进入抢救室抢救,医生表示伤势过重已经不行了。

浦东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林先生、方先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林先生认为方先生故意隐瞒系争房屋院子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故,以欺诈手段导致林先生违背真实意思签署了合同。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急救中心出具的说明、门急诊病历以及证人证言,难以证明工人在系争房屋院内已死亡,且工人坠楼是意外事件,不属于非正常死亡。而事发距今已十多年,其间方先生自身亦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使用,该事件对于系争房屋造成的影响已趋于淡化。

对于方先生反诉要求林先生支付剩余款项10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工人坠楼事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予披露,从而导致林先生在知晓之后提出异议,致合同履行受阻。

综上,浦东法院判决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应继续向方先生支付剩余的100万元款项,但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延伸阅读

2022年6月,朱女士花费近1000万元,购买了浦东新区金鼎首府一套130平米的“样板房”,然后又另外支付了117万元软装费,以为交房时可以“拎包入住”。她没想到,金鼎首府交房时和她“开了个玩笑”,软装交付清单一共有14套家具,均未提供单件家具的发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朱女士使用相关电商平台识图功能发现,14套家具加起来就值2万多元。

与朱女士一样,另外几位购买“样板房”的业主也遇到了相似的情况,他们希望开发商能够提供每件家具的采购清单,并退还差价。

业主:为买“样板房”支付117万元软装费

2022年6月,朱女士通过摇号选房,购买了一套浦东新区金鼎首府130平米的房子,有些特殊的是,这套房子被定义为“样板房”。

所谓“样板房”,是开发商金桥集团特别推出了10套房子,在精装交付的基础上,另外添置一系列软装家具,让业主可以“拎包入住”,这10套房子的面积从90至160平米不等,需要另外缴纳81至144万元的软装费用。

“我们摇号靠后,轮到我们的时候,已经没什么好楼层的房源了,咬咬牙才买的这个‘样板房’。”

朱女士直言,早在房源公示阶段,所有业主都注意到了这10套特殊的房子,大家都有一个共识——这些“样板房”性价比不高。

但是,考虑到金鼎首府是金桥集团在上海开发建设的第一个楼盘,应该会为了好口碑而保质保量。

图为涉事小区

金鼎首府特别推出了10套“样板房”

考虑再三,朱女士最终花费近1000万元买下房子,然后又另外支付了117万元算作“样板房”的软装费。

“签合同的时候,‘样板房’买家都是在另外一个小房间签的,里面的条约很不公平。”朱女士说,合同里对于软装家具的质量没有任何保证,还规定业主不能以家具有损耗、污渍、磨损等理由拒绝收房。

尽管如此,朱女士和其他9户“样板房”业主仍然选择了签订合同,相信金桥集团应该会保质保量。

傻眼:花117万元买了2万多块钱的家具?

经过不到2年的等待,今年年初,金鼎首府小区交房,当朱女士和其他“样板房”业主走进新房一看,顿时傻了眼。

“所有的家具,品牌、质量证书、保修单统统没有。”朱女士说,这些家具一看就很简陋,单件家具的发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均不见踪影。

朱女士家的一张床,连床板都是翘起来的,用手按下去还会发出“哐哐”的声音,还有斗柜抽屉的缝隙,要么宽度不均,要么没有对齐。

朱女士提供的一份《软装交付清单》显示,她家总共有14套家具,包含3张床、2个沙发、1个餐桌,以及多个床头柜、电视柜、椅子等。

根据相关电商平台的识图功能,朱女士拍下自己家的各个家具,搜寻相同的商品,结果令她大吃一惊:其中,最贵的斗柜价值约4878元,沙发价值约3280元,其余的床和柜子价值一两千块,床头柜和茶几价值几百块,朱女士算了一下,她家所有家具加起来,也就2万多元。

“我花117万买了2万多块钱的家具,这不是冤大头吗?”

朱女士说,其余几户“样板房”业主也上网查询比对了自己家的家具,无一例外,不管是多付81万元购买的90平米“样板房”,还是多付144万元购买的160平米“样板房”,家具总价都没有超过3万元。

诉求:希望开发商提供发票并退还差价

近日,周到帮办记者来到浦东新区轲桥路101弄金鼎首府小区,见到了另外两户“样板房”业主。

吴女士家一张床的床板上写着“金桥退”三个字

吴女士购买的是160平米的房子,额外支付了144万元“软装费”。吴女士说,她家交房时,其中一张床是坏的,床板上还写着“金桥退”三个字,“这种需要退货的家具也拿给我们,吃相实在太难看。”

另一位业主张先生表示,他专门查询过相关资料,由上海市住建委等部门颁布的《关于开展2018年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住房(含附属地下车库),或者以电商费、装修费、捆绑搭售理财产品或者附带条件等限定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侵害购房人合法权利”,属于“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之一。

“我认为,根据该《通知》的规定,金桥集团明显属于捆绑搭售、变相加价。”

张先生说,拿到这些“三无产品”的家具后,想转售处理也很难。

图为房子里的家具

作为对比,金鼎首府普通的精装房配置了近20多种电器、橱柜等物品,全都提供了生产厂家质量保证书,唯独这些“样板房”里的家具没有生产厂家的质量保证书。

最让“样板房”业主难以接受的是,《软装合同里》第15条写明:凡由本补充协议引起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致同意由该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开发商从不出面,我们怎么友好协商?”朱女士直言,如今她已经打算起诉开发商,希望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几位“样板房”业主告诉记者,他们的诉求很简单,就是希望开发商提供每件家具的采购清单,并退还差价。

律师:提供“三无”家具是否有欺诈嫌疑?

近日,记者致电金鼎首府销售人员,表示希望采访开发商相关人员,对方回复会向公司汇报这个情况,但是截至发稿,记者并未收到任何回复。

记者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记者致电金桥集团总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对接媒体的部门,除非记者报出具体公司人员的姓名,否则无法转接电话。

金鼎首府小区内景

那么,金鼎首府提供的“三无”家具是否有欺诈嫌疑?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对此,周到帮办记者采访了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的孙磊律师。

针对朱女士几位业主碰到的情况,孙磊律师认为,要判断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嫌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合同有具体的承诺,或是对于“样板房”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存在,那么开发商可能有欺诈的嫌疑。但是,如果合同里没有比较细致的承诺,像家具品牌、单价等约定,那么就难以构成欺诈。

其次,如果消费者的诉求是解除合同,需要先行判定消费者是否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孙磊律师提醒道,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前,一定要注意保存合同,明晰卖方的服务承诺等证据,一旦走到司法诉讼阶段,消费者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都会很高。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